当前位置:古代文学网 > 赏析
《浪淘沙·目送楚云空》鉴赏
【注释】

①飘篷:形容人象蓬草一样飘泊无定。
②花骢:骏马。

【评解】

《词林纪事》记《能改斋漫录》载:宣和间,有题陕府驿壁云:幼卿少与表兄同研
席,雅有文字之好。未笄,兄欲缔姻,父母以兄未禄,难其请。遂适武弁。明年,兄登
甲科,职洮房。而良人统兵陕右,相与邂逅于此,兄鞭马略不相顾。岂前憾未平耶。因
作《浪淘沙》以寄情云。
此词借景抒情。上片委婉含蓄地写出“荷花开晚,孤负东风”。下片抒发“聚散匆
匆”的慨叹。“望断斜阳人不见”,流露了无限眷恋之情。全词缠绵哀怨,真挚动人。
------------------------
据《能改斋漫录》记载,在宋徽宗宣和年间,有人题词于陕府驿壁云:“幼卿少与表兄同砚席,雅有文字之好。未笄,兄欲缔姻。父母以兄未禄,难其请,遂适武弁公。明年,兄登甲科,职教洮房(今甘肃临潭),而良人统兵陕右,相与邂逅于此。兄鞭马,略不相顾,岂前憾未平耶?因作《浪淘沙》以寄情云。”这段话表现出上面这首词隐含着一幕婚姻悲剧。又因为这段词出自封建社会一位不幸女子之手笔,读之使人如闻其内心的泣诉,深感封建礼教对人的命运的主宰,即便是在今天仍有认识意义。
这首词上片写“目送楚云”,下片又曰“望断斜阳”,从中可以看出全篇笔墨集中在写两个有情人驿馆偶遇而又倏然而别感人的一幕。“目送楚云空,前事无踪”。多年不见的表兄,突然出现在眼前,勾引起自己多少相思恨。可是人在眼前,词人却不能对他面诉衷情;顷刻间情人又策马而去,又只好忍看他匆匆离去,只能徒然远远地“目送楚云”,心中有多少凄楚难言之情啊!“楚云”,似说飘泊的行人如浮云般远去,其实又何尝不是暗示昔日的一段恋情,巫山云雨枉断肠!一个“空”字,多少怅惘,大有往事不堪回首之慨。
紧接“目送楚云空”一句,女主人公发出一声轻轻叹息:“前事无踪!”“前事”,自然是指她“少与表兄同砚席,雅有文字之好”那段共度的美好的时光,然而,往事已如云烟般地永远消失了!当然,如果这些往事真的彻底消失得渺无踪迹,那么倒也干净;可是,如烟往事却又偏在自己心灵深处,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漫留遗恨锁眉峰”,从这句词中可以想见词人空有遗恨,不能明言,但是又难以排遣。于是她转而自怨自艾,归咎于命运:“自是荷花开较晚,孤负东风!”这句话说的是可怜的荷花,你为什么不在春天开放,要迟迟等到夏季呢?你孤负了东风的深情,现在只好独自默默地吞咽下这人生的苦果了!荷花的比喻,当是指自己年尚未及笄、兄欲缔姻这件事了。
实际上真正的原因是:“父母以兄未禄,难其请”。这一点幼卿当然是很清楚,然而,作为封建时代的妇女,她不便责怪父母,所以,她吞吞吐吐隐约其辞,这也就是诗教的温柔敦厚之旨吧!
上片由“目送楚云”引出对往事的回忆,接着下片便着重写这次重逢带给词人的悲痛。“客馆叹飘蓬,聚散匆匆”,这两句充满了多少人生的感慨和谓叹,在幼卿看来,人生就象随风飘的蓬草,谁想到两个离别多年的恋人,会突然在这他乡驿馆见面?然而相见却又立刻相别,人生的离合、聚散,为何如此匆匆!”
于是词人便写出这短暂的扣人心弦的一幕:“扬鞭那忍骤花骢”。这一幕也就是《能改斋漫录》记述的情景:两人“相与邂逅于此,兄鞭马,略不相顾,岂前憾未平耶?”可以想见,面对此睛此景,从悲剧主人公眼里望去,更是心如刀剜。她责怪他给马儿狠狠的那一鞭,太无情人,忽地拉开了两人的距离。他骑着的花骢马飞奔而去,他怎么忍心匆匆离去,也不多看自己一眼啊!然而,她心里又何尝不明白:在这一刹那间,他内心翻腾何等剧烈的痛苦。正因为他前时欲缔结婚姻未成,对她有误解,有怨气,即所说的“前憾未平”所以才给马儿狠狠一鞭。然而这狠狠一鞭,看似无情却有情啊!
的确,这一鞭,在悲剧女主人公心里是永远难以消逝。这是因为它象征着心爱的人将会永远地离去;它象征着她与他之间美好的恋情如昙花一现,永远幻灭;它象征着她们的爱情将成为无可弥补的千古遗恨!
“扬鞭”这一句写出了特定的情境中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动作,十分准确地刻画出悲剧主人公内心感情的剧烈矛盾和痛苦,是十分难得的传神妙笔。又因为这种传神之笔来源于生活本身,因而也就更为真切动人。
表兄策马远去了,但是她还痴痴望着。他的身影,越来越远,越来载小,终于消失,可是她仍然在痴痴地望着,直到“望断斜阳”。显然,少女时期的初恋失败将使她抱恨终身,可以想见在今后的岁月中,她将有多少朝朝暮暮凭栏“目送楚云”、“望断斜阳”啊!
而这种痛苦词人又只能永远埋藏在心灵的最深处,于无人处偷偷啜泣,以至于“满袖啼红”。这绵绵之恨真无尽期呀!
这首词不同于一般文人词,因为它是闺阁女子自抒衷曲,感情真挚,不事雕琢。本词哀婉而低沉的倾诉,唱出了封建礼教下多少不幸妇女的心声!

()
热门古诗

本站内容来源于搜索引擎及互联网,如果我们的某些资料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Copyright © 2023 古代文学网 鲁ICP备15025830号-6